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4061万元(环保投资1733万元),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焦化分厂内(中心坐标为东经87°19′47.150″,北纬43°51′18.990″)新建1套干熄焦项目。拆除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焦化分厂现有湿熄焦装置(熄焦塔、焦台、污水池、熄焦泵房等),新建1套140吨/小时干熄焦备用装置,实现正常生产及检修或故障停炉生产时100%全干熄焦工艺,配套建设干熄焦锅炉、综合电气室、干熄焦除尘地面站、迁车台、外部管线、给排水、热力、通风、通信、供配电等设施。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干熄炉预存段的放散烟气、干熄炉炉顶放散烟气、排焦溜槽放散烟气、惰性气体循环风机放散烟气集中收集后,送至高硫烟气除尘地面站处理(工艺为干法活性钙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中的炼焦工序限值(颗粒物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要求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熄炉顶部的装入装置在装焦作业时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集中收集后,排至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中的炼焦工序限值要求后,经27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7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现有焦化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后用于高炉冲渣。
(三)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焦化分厂危险废物暂存库,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焦尘收集后配入炼焦煤回用;脱硫残渣收集后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五)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干熄焦区、地下管道按照重点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运焦系统、泵房等按照一般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其他区域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本项目产生颗粒物2.13吨/年、二氧化硫7.26吨/年,总量来源从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内部调剂。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炼铁厂焦化分厂新建一套干熄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不朽情缘官方网站,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成都新环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炼铁厂焦化分厂新建一套干熄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1日第2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4061万元(环保投资1733万元),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焦化分厂内(中心坐标为东经87°19′47.150″,北纬43°51′18.990″)新建1套干熄焦项目。拆除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焦化分厂现有湿熄焦装置(熄焦塔、焦台、污水池、熄焦泵房等),新建1套140吨/小时干熄焦备用装置,实现正常生产及检修或故障停炉生产时100%全干熄焦工艺,配套建设干熄焦锅炉、综合电气室、干熄焦除尘地面站、迁车台、外部管线、给排水、热力、通风、通信、供配电等设施。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干熄炉预存段的放散烟气、干熄炉炉顶放散烟气、排焦溜槽放散烟气、惰性气体循环风机放散烟气集中收集后,送至高硫烟气除尘地面站处理(工艺为干法活性钙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中的炼焦工序限值(颗粒物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要求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熄炉顶部的装入装置在装焦作业时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集中收集后,排至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中的炼焦工序限值要求后,经27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7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现有焦化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后用于高炉冲渣。
(三)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焦化分厂危险废物暂存库,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焦尘收集后配入炼焦煤回用;脱硫残渣收集后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五)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干熄焦区、地下管道按照重点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运焦系统、泵房等按照一般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其他区域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本项目产生颗粒物2.13吨/年、二氧化硫7.26吨/年,总量来源从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内部调剂。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炼铁厂焦化分厂新建一套干熄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